遼 寧 省 檔 案 條 例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檔案局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二十五號
《遼寧省檔案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遼寧省檔案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制度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
第四條 省、市、縣 (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的保護利用,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檔案文化、檔案法治、檔案安全等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學等相關專業。
第六條 鼓勵、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跨區域、跨行業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檔案主管部門區域合作,完善檔案工作協作機制,推動檔案工作政策協調、信息共享,實現檔案資源共享利用。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規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推動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健全檔案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機制;
(五)組織開展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指導、推動檔案信息化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規范;(二)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明確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制定檔案分類方案,指導本單位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三)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館包括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其中,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通過接收以及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三)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四)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一條 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高素質、專業化檔案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保 守 秘 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按照規定接受管理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兼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檔案工作人員,搶救保護和開發利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檔案,加強反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歷史檔案文獻的發掘與研究。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三條 依照法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本單位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與有關單位建立合作共享機制,收集、整理、保 護、利用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其具體范圍由省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工作機制。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辦理部門、應對部門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相關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并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人事、民生、政務、經濟、文化等各類專業檔案的管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對本系統和所屬單位的專業檔案工作加強監督指導。省有關國家機關經本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檔案館可以根據社會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關專業檔案。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試制產品以及其他技術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并向同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檔案處置方案,妥善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收集保管本單位的志書、年鑒、大事記等資料,并送同級國家檔案館保存。
第二十條 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查閱利用規范,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以及溫濕度調控等必要的設施設備;(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四)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設施設備;(五)編制檔案目錄、索引、指南等便于檔案查找和利用的檢索工具。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特藏檔案庫,對重要、珍貴的檔案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參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制定檔案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強化檔案安全風險防范,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檢查和處理情況臺賬,定期清點檔案,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受損、易損檔案應當及時修復、復制或者作其他技術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館藏檔案數量等情況,采取措施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檔案館建設,保障其依法接收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的要求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進行審核,依法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不得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檔案。
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序等,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開展檔案信息資源館際共享服務,發揮檔案查詢利用服務平臺的作用,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鼓勵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向社會公布檔案,可以通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臺、電視臺、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陳列、展覽、網絡傳播等形式。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通過查考相關檔案史料、編輯專題檔案摘編、報送檔案編研成果等方式,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政策和開展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檔案館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材料,在不同范圍內發行。檔案研究人員研究整理檔案,應當遵守檔案管理的規定。檔案館應當加強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在檔案利用方面的協作,可以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二十八條 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館藏檔案,建立各類教育基地,通過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
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不具備在線移交條件的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向檔
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證電子檔案在長期保存過程中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國家檔案館可以為未到規定的移交進館期限的電子檔案提供保管服務,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的質量和安全。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已經形成的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同步移交。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文字、語音、圖像 識 別 工 作,加強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數字資源備份制度,明確備份對象、備份方式及工作機制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重要電子檔案異地異質備份保管工作,保證檔案數字資源安全。
第三十三條 鼓勵、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加強收集和整理具有重要社會價值的檔案數字資源,拓寬應用場景,推動檔案數字資源在民生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應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點領域、重大項目以及舉辦重大活動和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形成的檔案;
(三)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四)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其他檔案。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對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從事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信息,按規定納入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共享,并依法實施懲戒。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市、縣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